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
的外,按照—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
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
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
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